112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黃玉是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萬3,836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各定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利益為123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836元。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2萬3,8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