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全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7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准許在案,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原因消滅,
爰聲請撤銷
上開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2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
可稽。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