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守成工業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羅瑞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全部之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58元(計算式:294,921+89,837=384,7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因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28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但繳納裁判費,僅為再審之訴的法定程式之一,縱繳納裁判費,仍可能有再審之訴不合法而應裁定駁回之情形(諸如逾再審
期間、未表明再審事由),請自行斟酌是否繳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