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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全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哲宇 
相  對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