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哲宇
相 對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
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