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梁文柱
相 對 人 焙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下同)109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H1038)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3萬3,519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三、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等勞資爭議,109年12月7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37萬8,519元,自110年1月起至同年6月止,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元,自110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5,000元,如有1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餘款122萬8,519元於111年1月31日前一次給付。相對人
迄今僅給付34萬5,000元,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調解成立內容餘款共103萬3,519元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99H1038)及存摺明細各1份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上開調解結果
所載給付義務,而相對人除已給付34萬5,000元外,於111年1月31日屆期未再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就餘款103萬3,519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聲請人固另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為
本件聲請之標的等語。
惟該利息之請求並
非前揭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之給付義務,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