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鄒李思邁
被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林昱辰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給付
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