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115號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沛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訴訟代理人謝明原如確受上訴人銳猛電子有限公司委任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