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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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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曾柔蓁 
被      告  成才寶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3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7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