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盧怡潔
被 告 成才寶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37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通 譯 王靖嵐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320元,及自民國112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3,32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