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泳蓁
被 告 聖旭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46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通 譯 黃雯琪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及自民國112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