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鄭閔謙
被 告 TRUONG TIEN HUY (中文姓名:進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