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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恒輝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加班時數之認定尚有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