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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恒輝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當事人
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就原告主張加班時數之認定尚有爭議,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