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凱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維(TRAN VAN DUY)
居工作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