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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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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邱紫瑜 
被      告  聖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綺 

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5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呂易儒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2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他造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