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劉信東
被 告 上新舞台音響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1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