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俊凱
被 告 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憑。又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