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小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祥
指定送達:高雄民族社區○○○000○ ○○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