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真
複 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主 文
原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之
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26日宣判,茲因
兩造和解成立,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