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靜
即 被 告 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552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50元(計算式:7,275元×2/3=4,85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5元(計算式:7,275元-4,850元=2,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