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西屯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