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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嘉星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告據以提出本件訴訟之執行命令是否已失效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