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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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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富木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