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富木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