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相 對 人 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不服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聲明
上訴後,案件目前繫屬本院(案號: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而聲請人
閱卷後,發現一審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或疏漏,
爰聲請交付一審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一審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觀諸其聲請意旨,僅泛稱一審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或疏漏,並未具體敘明何一
期日筆錄之記載,有何缺漏或與事實相異之處。
是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既未能具體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