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施孝蒨
陳宥洧即陳廣仁
林孟萱
史國佑
被 告 北極星咖啡館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施孝蒨部分:請求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2,108元、特休未休之工資14,70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6,417元,合計請求33,225元。
㈡原告陳宥洧即陳廣仁部分:請求薪資差額18,738元、特休未休之工資4,41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7,443元,合計請求30,591元。
㈢原告林孟萱部分:請求薪資差額16,349元、特休未休之工資4,41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3,315元,合計請求24,074元。
㈣原告史國佑部分:請求薪資差額18,354元、特休未休之工資4,41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3,139元,合計請求25,903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3,7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元×2/3=81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