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相 對 人 東泰儀器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固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除未據繳納聲請費外,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爭議之情形及相對人在聲請人任職期間高薪低報,導致提撥金短少,相對人需補足差額至聲請人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差額為何
等情,
核與聲請調解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及相對人在聲請人任職期間高薪低報,相對人需補足差額多少至聲請人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㈡依勞動調解
聲請狀調解標的金額欄之記載,暫先核定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
三、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
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
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及補正上述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