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楊紜緁
被 告 追思園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蔡俊杰即宗泓企業社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本件聲明請求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2,6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