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吳靜汶
被 告 寶晟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395元(含勞保失能給付差額34,198元、勞動力減損1,126,226元與
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合計為1,660,424元,聲明請求1,66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