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陳瀅茹
相 對 人 一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聲請勞動調解,然
相對人之所在地在新竹市,有勞動調解
聲請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且聲請人經本院詢問後,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係在臺南市,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可見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