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王○在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2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
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人。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陳報本院。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