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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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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黃清揚 
被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