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林皞洲 
被      告  為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源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為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596元(含薪資、資遣費部分135,021元及差旅費5,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135,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元(計算式:1,550元-960元-500元=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