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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洪敏修  

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5號事件(下稱另案)所審理損害賠償事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