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 同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洪敏修
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蔡昆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45號事件(下稱另案)所審理損害賠償事件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