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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請陳報原證13被告公司111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案,於何時執行。㈡被證3兩造於111年9月12日會談時,原告曾提及預告其有20日,就此部分,有無給予預告工資及有無影響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終止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