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裕府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林若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請陳報原證13
被告公司111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案,於何時執行。㈡被證3
兩造於111年9月12日會談時,原告曾提及預告其有20日,就此部分,有無給予預告工資及有無影響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終止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