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卓湘瑜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漢介為
被告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又依前述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秀慧,
嗣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2年11月9日變更為劉漢介,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惟被告於112年6月21日即委任王佐呈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及應訴,致本件訴訟程序並未因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惟本件既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劉漢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