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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延宗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
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