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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原      告  呂端正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白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及傳喚證人林石融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