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端正
即 被 告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4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40元(計算式:5,760×2/3=3,8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20元(計算式:5,760-3,840=1,9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