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桂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9,33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246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4,164元(計算式:66,246元×2/3=44,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082元(計算式:66,246元-44,164元=22,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