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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約定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昕倪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約定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