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茂寅
原 告 陳彥良
共 同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壹、程序事項中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0,734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1,73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