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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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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原      告  龔怡文 
            蔡宜蓁 
            廖財儀     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
兼上一人訴
代理人    王玉君 


被      告  昌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龔怡文年資「5月」記載,應更正為「5日」,及附表編號2廖財儀年資「8年」記載,應更正為「18年」。
原判決第二頁第27行關於「、王玉君339,300元」記載,應刪除「、王玉君」。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