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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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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安得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送醫療院所鑑定之必要,前另經兩造提起行政訴訟,並繫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且業經該案送鑑定中,則前開鑑定結果,為本件職業災害之認定之依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