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安得
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送醫療院所鑑定之必要,前另經
兩造提起行政訴訟,並繫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且業經該案送鑑定中,則前開鑑定結果,為本件職業災害之認定之依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