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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安得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原告撤回而終結,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無訛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