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梁崇慶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煥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