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邱隨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計算式:36,000元×12個月×5年+24054=2,184,1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