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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毅芸 被 告 謝永興
陳羿伸
上 一 人 被 告 陳春穎 劉清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毛鴻麒
楊立嘉
林宜嫻 楊凱崴 陳建豪 陳昱暉 陳玲鈺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茲因 被告林宜嫻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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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