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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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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劉晏君即馬來西亞商鉅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劉晏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馬來西亞商鉅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馬來西亞商鉅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劉晏君為馬來西亞商鉅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鉅盟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依法聲請指定劉晏君為商鉅盟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事實,有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中院平捌111年度司司149字第1119005827號函、112年3月27日中院平非捌112司司86字第1129004180號函可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1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86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確認無訛。本院審酌劉晏君為鉅盟公司之清算人,經該公司於112年2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為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劉晏君亦願擔任保存人,此有董事會議事錄、聲請人願擔任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頁),故由其擔任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
四、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