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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佳儀
林孟兒
上列
聲請
人為
相對人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