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傳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
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三、原民事聲請選派檢查人狀附表檢查項目4.,亦應具體說明項目名稱、範圍、期間,及陳明檢查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
報酬等費用。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