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翔宏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選派尤亮智律師(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為
相對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
之
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
公司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唯一董事即股東柳源興已死亡,構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惟柳源興業已死亡且其法定
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因相對人前向
聲請人承租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房屋,
迄今尚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24萬元,聲請人為了結雙方權利義務,
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董事即股東柳源興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又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租金24萬元
等情,
業據提出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
公證書、雙方房屋
租賃契約書、本院
家事法庭拋棄繼承查詢資料
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30頁),且經本院調取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公司章程、柳源興除戶戶籍資料、
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67至89頁)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
自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尤亮智律師具備
法律專業智識,應具備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之專業能力,而足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再尤亮智律師本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佐(見本院卷第107頁);此外復查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其為清算人之情事等一切情狀,
堪認由尤亮智律師擔任清算人,應屬
適當,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選派尤亮智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至依相對人目前現有財產狀況,雖
已無財產足供給付清算人報酬,然聲請人已表明願意墊繳清算人報酬(見本院卷第91頁),堪認本件仍得行清算程序,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